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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8-01
苏保监发〔2013〕87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江苏保监局制定了《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保监局
2013年5月 3 日
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条 江苏保监局负责指导辖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结合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密切关注行业内外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防止非法集资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中。
第五条 江苏保监局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内非法集资的处置、取缔工作,并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江苏保监局按照有关要求,结合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宣传普及教育计划。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和指导,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
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指定专门人员和相关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内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和预警,通过建立群众举报、舆情监测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工作体系。
第九条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正面宣传,按照有利于教育群众、有利于案件处置、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将普及法律常识和经济金融知识作为警示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江苏保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内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工作,将收集到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现利用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者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的,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及时向江苏保监局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的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向江苏保监局书面报告,特别重要的应当立即报送。
第十三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将防控本地区保险业内非法集资活动作为自律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做好监测预警,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公司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江苏保监局将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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