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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年*月**日,王某驾驶徐某所有的轿车苏GU****,因操作不当与路旁树木碰撞,导致车辆损坏严重。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王某负全责,车主(被保险人)徐某向其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进行了查勘,但对定损未有及时跟进处理。2013年2月22日,交警队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车辆损失11.2万元,评估费5,600元。徐某则凭据该评估报告直接起诉了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公司赔偿合计11.8万元,一审法院基本支持徐某,判保险公司赔偿徐某11.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通过自己的询价系统核损后,认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清单中的项目和单价均存在严重问题,拟提起上诉,并委托我司对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结论进行重新评估。我司作为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照片及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清单,剔除了无损项目,调整了部分项目的单价,重新核定了损失金额。二审法院结合我司的《公估报告》,变更了一审判决赔款金额为10.9万元,本案保险公司实际最终的赔款金额减少6000元。
〖点评〗 长期以来,物价(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存在诸多弊端、久为诟病,具体可参阅网上广泛流传的文章《价格认证中心应适时退出保险车辆定损市场》。由于物价定损的不专业、不规范,保险公司在处理车险定损时十分被动,常常是车主撇开保险公司单独委托物价定损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不成就诉讼,往往还能不当得利。虽然物价定损饱受质疑,但由于其以政府机构的行为垄断市场定损,别无专业机构可以选择,通常法院也只能认可物价定损。但公估人的出现,将改变这一存在多年的不合理现状。本案由于公估人的参与,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产生了一定影响。但由于保险案件初期处理不及时、以及其他一些客观原因,公估人也是后续介入,无法取得第一手的证据资料,难以做出100%科学客观的公估结论,加上我司当时尚未进入法院名录,因此法院并未完全采信我司公估意见,但变更了判决金额。因此,建议保险公司一旦发现有可能的重大疑难案件苗头时,就应立即委托公估机构介入,以便于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公估人取得第一手证据资料,既可减少或避免后续定损发生纠纷和诉累,又有利于维护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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