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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年****月****日,南京某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某某2”轮空载航行,当航行至连云港高公岛附近海域时,因故障停车抛锚,再次启动时操作失误偏离航向,误入当地村民承包的海上紫菜养殖区,造成养殖区内部分养殖工具和养殖物损失,当时养殖户汪某某、张某某提出50多万元的索赔请求。后连云港海事局责任认定书认定,该船应承担全部责任。但船公司就损失项目和金额等,与养殖户的索赔要求存在较大争议,始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养殖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了律师,并于****年****月****日委托我司作为独立第三方鉴证机构对该案进行公估定损。由于我司受理此案时事故已过去数月,第一现场已不复存在,案件处理难度较大。我司首先和养殖户汪某某、张某某进行了详细询问并做了笔录,了解到主要损失项目是两个紫菜养殖框子工具、紫菜的损失,以及工人工资、施救费用等项目。我司对养殖户仍保存的受损养殖工具进行了清点测量,倒推实际损失,并核实其损失原因和损失程度、是否可以修复等,还详细了解整个紫菜养殖周期等情况。同时,我司还走访了当地村委、及其他同类型的养殖户,以验证当事人主张的养殖框工具及紫菜数量是否属实。另外,我司还上网及电话日照等地,对养殖工具和紫菜的市场价格进行询价。最后,我司剔除了养殖户无损项目及不合理的索赔项目,对于养殖户最初主张的50多万损失,我司公估定损金额最终为23万元。养殖户依据我司的《公估报告》和该船公司协商,无果后诉诸连云港海事法庭,一审法庭基本依据我司的《公估报告》进行了判决,被告不服诉诸上海高院,上海高院认定我司《公估报告》基本合理并予以采信,维持了一审判决,最终养殖户的损失公平合理地得到了赔偿。
〖点评〗 本案并非保险事故,是属于受害方个人的单方面直接委托。虽然本案是没有第一现场的老案件,但由于公估人执业流程规范、工作认真细致,尽最大努力还原事实真相,出具的《公估报告》相对客观公正,最终得到了法院的基本认可,为该案原告律师获得胜诉提供了关键性的证据。
本案判决书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沪高民四(海)终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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